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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定办法

来源:艺术特长生测评认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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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水平,提升各特长生测评认证学科教师执业素养,促进特长生测评认证课程建设均衡发展,根据《全国特长生测评认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特长生测评认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执业资格的名称为:指导教师、中级指导教师、高级指导教师。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条款,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者,表明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执教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评审范围适用于全国从事特长生测评认证教学工作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申报“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艺术教学工作二年以上,接受过本专业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艺术实践经验;

   (二)能够独立掌握所教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正确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三)在搜星中国全国青少年艺术活动及其他省级及以上组织的各项比赛展演活动中,所教学生曾获得等级奖。

   第七条  申报“中级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艺术教学工作四年以上,具有相关艺术专业学历或资质(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能够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展示技巧,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展演水平和艺术实践经验;

   (三)能够按照所教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制定较完整的教学计划,并系统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教学成果显著;

   (四)具有一定的艺术素养和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报刊或专业杂志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的优先审核。

   第八条  申报“高级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艺术教学工作六年以上,大学艺术类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二)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教学、专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艺术实践和教学经验,对本人的艺术及教学成果能进行系统地总结,并曾在文化艺术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

   (四)具有较好艺术素养和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报刊或专业杂志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优先审核;

第三章  破格晋升中、高级导教师的条件

   第九条  为鼓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各特长生测评认证单位思想业务素质高,教育教学能力强的骨干教师,可以根据其实际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相应级别执业资格。

   第十条  申请破格晋升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任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现职以来,在所属考级单位各年度的考核中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一般需任前一级别指导教师职务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参评破格晋升的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应于申报前参加全国特长生测评认证办公室举办的执业资格破格晋升培训,并经专业考试、面试合格。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全国特长生测评认证办公室在中国未来研究会的指导下,邀请有关专家组建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特长生测评认证办公室,负责执业资格评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特长生测评认证单位负责组织执业资格的材料申报并按规定时间内报全国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  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审核合格后的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全国特长生测评认证办公室负责建立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执业资格管理档案,对特长生测评认证指导教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得同时担任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参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艺术特长生测评认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修订完毕,开始实施。


  

全国艺术特长生测评认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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